园区介绍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始建于1988年,1993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开发区。开发区总体规划面积20平方公里,一期10平方公里,现已开发5.7平方公里。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全面负责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全权处理开发区一切事务。管委会内设办公室(政研室)、经贸发展局(招商局)、建设发展局(土地局、规划局)、社会发展局和财政局。市直工商、税务、公安、技术质量监督等部门,分别在开发区设立了分支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分支机构集中在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办公,为入区企业提供全程一站式服务。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规划面积2万平方米,现已建成4000平方米,并入驻高新技术型企业10余户,成为淮南市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基地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孵化器。
开发区基础设施功能齐全,为投资者提供道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排污和通讯等“七通一平”的建设用地。开发区现有企业160余家,总投资达20多亿元。其中外资企业22户,利用外资1.1亿美元。开发区现已形成以生物医药、纺织印染、软件开发、机械加工、食品加工和电子电器为主业的产业特色。目前,开发区境外投资主要来自韩国、澳大利亚、美国、德国以及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韩国绿十字株式会社、韩国信友株式会社、韩国大弘纺织株式会社、澳大利亚江氏企业集团和德国拜耳公司等知名企业;国内投资者主要来自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广东、四川、陕西等省、市,其中包括浙江万向钱潮集团、四川托普集团、江西江中集团、陕西东盛集团和安徽丰原集团等多家上市公司。
开发区已形成“区中有园、以园兴区”的开发建设格局和产业特色。根据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目前正在建设六个专业工业园区:安徽淮南生物医药工业园、安徽淮南韩国工业园、托普淮南软件园、淮南万向工业园、淮南益益乳业科技园和淮南电子工业园,其中安徽淮南生物医药工业园和安徽淮南韩国工业园为省级工业园区。
开发区支持和鼓励国内外客商在生物工程技术及产品,纺织、印染、服装加工及纺织机械产品,新型医药、现代中药及精密医疗诊断设备,机电一体化技术及产品,新型材料、精细材料,电子信息产品及现代通讯设施,食品、饲料添加剂及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投资,并享受财税奖励、土地扶持和优质服务等优惠政策。
“唱响煤电化、办好开发区、发展高科技、创建文明城”是淮南市委、市政府确立的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战略。开发区作为淮南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四大支柱之一,已成为全市对外开放的窗口、招商引资的重要载体和快速发展、最具活力的经济新区。“逢山开路,遇水搭桥,一路绿灯”和“只要项目定下干,一切手续我们办;只要项目一开工,跟踪服务全过程”是我们对所有投资者的郑重承诺。
配套设施
开发区基础设施功能齐全,为投资者提供道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排污和通讯等“七通一平”的建设用地。
开发区现有企业160余家,总投资达20多亿元。其中外资企业22户,利用外资1.1亿美元。开发区现已形成以生物医药、纺织印染、软件开发、机械加工、食品加工和电子电器为主业的产业特色。目前,开发区境外投资主要来自韩国、澳大利亚、美国、德国以及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韩国绿十字株式会社、韩国信友株式会社、韩国大弘纺织株式会社、澳大利亚江氏企业集团和德国拜耳公司等知名企业;国内投资者主要来自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广东、四川、陕西等省、市,其中包括浙江万向钱潮集团、四川托普集团、江西江中集团、陕西东盛集团和安徽丰原集团等多家上市公司。
开发区已形成“区中有园、以园兴区”的开发建设格局和产业特色。根据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目前正在建设六个专业工业园区:安徽淮南生物医药工业园、安徽淮南韩国工业园、托普淮南软件园、淮南万向工业园、淮南益益乳业科技园和淮南电子工业园,其中安徽淮南生物医药工业园和安徽淮南韩国工业园为省级工业园区。
园区优惠政策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加快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内外各类公司、企业和其它各类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开发区投资的企业和项目。
第三条:凡进入开发区的新办企业,从项目立项到登记开业,均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
第四条:开发区内企业允许一业为主,兼营他业。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五免五减,即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占企业产值50%以上的,继续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型企业,在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税。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中属地方分成部分,实行五返五减,即第1年至第5年先征后返,第6年至第10年返还50%。新办流通性经营企业,可比照上款减半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待遇。
第八条:营业税(不含金融部门中央征收部门)实行先征收入库后,由开发区财政局在一个月内按照第一年50%,第二年30%的比例予以返还。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期限按其用途分别为40—70年,从获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5—10年内土地使用税实行先征后返。
第十条:开发区新办企业,城市建设配套费由开发区财政局减半征收;城建档案保证金减半交押。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内,自建或购置的新建自用房屋的房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5年内实行先征收后返还。内资企业房产税3年内实行先征收后返还。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合同在五年内分期支付,但首期付款不低于25%。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外商不申请续期的,政府只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公共设施。土地上其它建筑物、附着物可以拍卖,拍卖收入全部归外商所有。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在开发区进行再投资,经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50%,若再投资于先进技术型、产品出口型企业,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第十五条:生产性外商企业如发生经营亏损,经批准,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六条:开发区内有权经营进料加工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产品转为内销的,应按有关规定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十七条:开发区内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缴出口关税。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以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加快折旧回收。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可免收水、电增容费;其它企业的水、电增容费可以减半征收。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或进行土地成片开发经营的,所需土地给予优先安排,地价给予优惠。土地出让金可视其用途按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低限收取。
第二十一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