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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多规合一"法规解读 为改革提供经验
2017-01-07
摘要 为率先在全国推动“多规合一”立法工作,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以

为率先在全国推动“多规合一”立法工作,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源于改革实践、突出厦门特色的法规,充分发挥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结合,对厦门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实施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全面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意义。现就《若干规定》亮点作详细解读。

亮点1

我国首部多规合一管理的地方立法

《若干规定》是全国首部多规合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该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为多规合一改革法治化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厦门经验。

厦门是全国多规合一28个试点市区县之一,也是试点城市中唯一的大中城市。此次率先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对多规合一进行规范,有利于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改革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问题,把作好顶层设计与先行先试、探索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引领和推动改革实践,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多规合一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协调统一、高效便民、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高规划水平,提升行政审批效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美丽厦门战略规划的实施。

亮点2

体现厦门特色

《若干规定》突出厦门特色,明确规定空间战略规划编制应当突出本市发展特色和优势、构建以“山、海、城”相融为特点的“一岛一带多中心”的空间格局;保障981平方公里的生态控制线规模;控制640平方公里的城市开发边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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