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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印发
2016-12-31
摘要 国土资源部日前印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办法提出,《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

  国土资源部日前印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办法提出,《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监制职责包括:发布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统一样式,规定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标准,实行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印制情况备案,掌握全国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印制和发行情况等。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发行、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有关权限不得下放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确定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承印单位。

  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应当具有唯一的印制流水号。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数量、印制流水号段和发行情况,并在发行的同时报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适时开展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印制流水号的号段发放区域、增加少数民族文字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样本的网络查询服务,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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