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区隶属山东省枣庄市,介于东经117°23'~117°50',北纬34°28'~34°44'之间,位于山东省的南部,地处鲁苏交界,东连沂蒙山,西濒微山湖,南临交通枢纽徐州,北接孔孟之乡曲阜,为“山东南大门”。截至2014年,全区总面积538.5平方公里,辖5镇1街道,总人口32.19万人。
台儿庄历史悠久。台儿庄,形成于汉,发展于元,繁荣于明清。据《峄县志》载:“台儿庄跨漕渠,当南北孔道,商旅所萃,居民饶给,村镇之大,甲于一邑”,被清高宗御赐为“天下第一庄”。2009年被国台办确定为中国首个“海峡两岸交流基地”,2011年荣膺“十大齐鲁文化新地标”榜首。
财政奖励政策
(一)投资新建的工业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年超过20万元,按企业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的90%,第二、三年的50%,第四、五年的30%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其中奖励金额的30%奖给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企业现场主要生产经营管理者。
(二)投资新建的第三产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年超过10万元,按企业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的50%,第二、三年的40%,第四、五年的30%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其中奖励金额的30%奖给企业法定代表人。
(三)外来投资从事流通的贸易公司,并销售外地产品,在我区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10万元以上,按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纳税企业。
(四)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农业开发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十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五)同级受益财政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的奖金予以兑现。
收费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新建工业项目,审批及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区级收取部分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下限执行。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由企业与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签订协议,实行扎口收费。
土地优惠政策
根据现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等有关规定,投资者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按照区级收益部分的相应数额,区财政拿出专项资金予以奖励,支持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