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政府招商引
唐山市曹妃甸区政府招商引资信息
发布时间:2017-07-14唐山市曹妃甸区政府招商引资信息
区域面积:1,943.72平方公里
常住入口:26.87万人
招商地址:唐山市曹妃甸区招商局
 拨打电话 4006003737

城市简介

  曹妃甸区是河北省唐山市市辖区,地处唐山南部沿海、渤海湾中心地带,原名唐海县。曹妃甸区位于环渤海中心地带,辐射华北、西北、东北,面向东北亚和全世界,是连接东北亚的桥头堡,是唐山市打造国际航运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物流中心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河北省国家级沿海战略的核心,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核心区。

唐山市曹妃甸区政府招商引资信息

  2012年,曹妃甸区总面积1943.72平方千米。2012年,常住人口26.87万人,辖1个街道、5个镇,以及曹妃甸工业区、唐山湾生态城。2013年,曹妃甸区地区生产总值为374亿元。曹妃甸区正在积极申请曹妃甸自由贸易区。

优惠政策

2012年7月,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唐海县,设立唐山市曹妃甸区,河北省唯一的副地级区。2008年1月25日,国务院正式批准曹妃甸工业区为国家级首批循环经济示范区。2009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唐山暨曹妃甸为国家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试验区。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大力鼓励和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引荐项目,促进开发大提速,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项目是指符合我区入区条件且在本区新注册设立的项目。引荐人是指为招商引资提供准确项目信息,全程参与且服务于该项目,并促成项目签约落地的组织或自然人。凡成功介绍和促进投资商到本区投资的引荐人,均可申报招商引资奖励。

  第二条、对制造业项目引荐人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享受奖励的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且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含300万元/亩)或35万美元/亩以上(含35万美元/亩)。

  2.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招商引资引荐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达20亿元以下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20亿元以上的项目,分段计算奖励20亿元以下部分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2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部分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8予以奖励50亿元以上部分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予以奖励。单个项目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达2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2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分段计算奖励2亿美元以下部分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予以奖励2亿美元以上5亿美元以下部分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5亿美元以上部分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8予以奖励。单个项目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美元。

  3.奖励资金在项目完工后兑现50%,项目正式运营后兑现其余部分。对于分期实施的项目,分期兑现。

  第三条、服务业项目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享受奖励的引进项目每年在本区纳税不低于50万元。

  2.自企业营业之日起三年内,每年企业经营收入或销售收入的1%奖励该项目引荐人,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本级财政贡献的5%。奖励资金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集中申报、兑现。

  第四条、引进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力强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五条、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人。多个引荐人的,由全部引荐人共同签署委托书,明确资金分配方案,委托其中一个引荐人申请奖励。

  第六条、本规定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由统计部门予以确认,并以此确定对引荐人的奖励金额企业经营收入或销售收入由税务部门予以确认。

  第七条、引荐奖励的申请。项目公司注册之前,引荐人(个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有效证明,组织或机构应持组织机构4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区域招商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未在项目公司注册前进行登记的引荐人不予奖励。引荐奖励的申请由项目所在园区或场镇报招商主管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兑现工作。所在区域招商主管部门凭如下材料对制造业项目的引荐人进行审核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完税凭证复印件、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书、《引荐项目奖励申请表》,项目完工后由建设部门向招商主管部门提供项目质量监督报告复印件,由统计部门向招商主管部门提供固定资产数额证明材料。所在区域招商主管部门凭如下材料对服务业项目的引荐人进行审核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完税凭证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经营收入或销售收入额度的证明文件、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书、《引荐项目奖励申请表》。

  第八条、曹妃甸区机关、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项目引荐人。第九条本区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招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企业或个人获得的财政奖励资金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十一条、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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