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政府招商引资
辽宁省沈阳市政府招商引资信息
发布时间:2016-12-30辽宁省沈阳市政府招商引资信息
区域面积:12948平方公里
常住入口:829.1万
招商地址:沈阳市招商局
 拨打电话 4006003737

城市简介

  沈阳,简称“沈”,是辽宁省省会,副省级市,国家区域中心城市,特大城市,中国北部战区司令部驻地,及北部战区联勤保障中心驻地,是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东北地区的中心城市、全国重要的工业基地。

  沈阳位于中国东北地区南部,地处东北亚经济圈和环渤海经济圈的中心,是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地区通往关东地区的综合枢纽城市。[4]全市下辖10个区、2县,代管1县级市,全市总面积逾12948平方公里,市区面积3495平方公里,2015年常住人口829.1万人,户籍人口730.4万人,生产总值7280.5亿元。

  沈阳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素有“一朝发祥地,两代帝王都”之称。是中国最重要的以装备制造业为主的重工业基地,有着“共和国长子”和“东方鲁尔”的美誉。先后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沈阳市

 

 

优惠政策

  发展的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沈北新区金融发展环境,推进沈阳东北金融后援基地建设,根据《沈阳市加快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相关条款,结合沈北新区发展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

  一、鼓励金融机构集聚,加快形成规模优势

  1.对于金融机构在沈北新区新设立的全国性总部,按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度1%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于金融机构在沈北新区新设立的区域性总部,按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度1%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于金融机构在沈北新区新设立的分行、分公司,按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度1%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对于金融机构在沈北新区新设立的后援服务机构,按年度实际开办费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于国际、国内大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在沈北新区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按年度实际开办费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对于征地建设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总部和区域金融管理总部,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金融后援类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对于在沈北商贸区征地建设的大型现代金融产业项目可适当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

  7.对于租用办公用房的现代金融产业类项目,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后,3年内每年按最高每平方米300元给予租房补贴;对于落户在东北总部基地的金融产业类项目,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后,3年内东北总部基地每年按最高每平方米547元给予租房补贴。

  8.鼓励引进和设立股权、商品等金融要素市场。对于引进和设立的全国性市场,根据年度开办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区域性市场根据年度开办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250万元。

  9.积极发展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训机构。对于在沈北新区新设立的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训机构,按年度实际开办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50万元。

  二、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壮大,为地区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1.金融机构运营后的前三年,每年给予适当额度的奖励,奖励标准不超过其当年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额度的50%。

  2.对于落户沈北新区的投资基金,其基金募集规模为10亿元以上,给予补贴50万元,每增加10亿元,增加补贴50万元,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对募集基金规模低于10亿元以下的,给予适当补贴。

  3.对于在沈北新区注册的金融机构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补助金额最高为300万元。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买壳上市,比照在境内上市方式给予支持;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者通过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实现买壳上市,在柜台交易市场买壳上市后转板至主板或创业板的,一次性补贴300万元。

  三、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支持金融人才在沈北发展创业

  1.对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对其当年为区域经济发展所做的贡献给予适当奖励,原则上每个企业不超过两人,补助期限为一年。

  2.对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沈北新区行政区域内购房的,对其本人购得的1套商品房给予适当补贴,并在落户、家属随迁、子女就学等提供便利条件。

  四、其他

  1.本政策适用于在沈北新区注册并纳税的国内外金融机构和符合沈北新区现代金融产业发展方向的准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风险投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金融后援、金融服务外包、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服务中介机构、金融教育培训机构等。

  2.金融后援机构是指数据中心、银行卡中心、研发中心、容灾备份中心、档案管理中心、客服中心、培训中心等。

  3.本政策采取“从高原则”,与市政策同类条款不兼得;若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若干条款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平衡,按企业受益最多的条款给予补贴,不重复补贴(年度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奖励除外)。累计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本年度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额度。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议”的原则给予更多优惠。

  4.本政策由沈北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由新区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5.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区原有金融同类政策条款以此政策为准,实施期限暂定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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