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简称“宁”,古称金陵、建康,是江苏省会、副省级市、南京都市圈核心城市,是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东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全国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南京地处中国东部地区、长江下游、濒江近海。全市下辖11个区,总面积6597平方公里,2015年建成区面积923.8平方公里,常住人口823.6万,城镇人口670.4万人,城镇化率81.4%,是长三角地区及华东地区唯一的特大城市。
南京是中国四大古都、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历史上曾数次庇佑华夏之正朔,长期是中国南方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南京地区早在100至120万年前就有古人类活动,35至60多万年前已有南京猿人在南京汤山生活。公元229年,吴大帝孙权在此建都,此后东晋、南朝的刘宋、萧齐、萧梁、陈均相继在此建都,故南京有“六朝古都”之称。继此之后,南京又先后成为杨吴西都、南唐国都、南宋行都、明朝京师、太平天国天京、中华民国首都,故又称“十朝都会”。
南京是国家重要的科教中心,自古以来就是一座崇文重教的城市,有“天下文枢”、“东南第一学”的美誉,明清时期中国一半以上的状元均出自南京江南贡院。截至2013年,南京有高等院校74所,其中211高校8所,仅次于北京上海;国家重点实验室25所、国家重点学科169个、两院院士83人,均居中国第三。
2017年世界轮滑锦标赛、2017年世界女排大奖赛总决赛、2017年世界青年沙滩排球锦标赛将陆续在南京举行。
南京开发区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关于“创业新港”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推进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开发区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开发区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专项办公室负责本计划具体实施工作,开发区专项办设在开发区科技人才局。本细则条款中涉及的职能部门均按照组织架构、职能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申报人为在开发区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或持有企业30%以上的股份。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双创计划”、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以及“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优先支持;已列入市“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的人才,不再申报。
第四条企业注册未满5年,上一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或当年前10个月销售收入不低于400万元,成长性好、管理规范、创新能力强,拥有较为完善的创新激励机制和明确的发展目标,主营业务符合南京市鼓励支持的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
第五条申报项目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初步具备规模生产、实现产业化的条件。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实行网上申报、专项服务窗口受理,申报工作由开发区专项办负责组织实施,每年报市有关部门评审一次。
第四章政策兑现
第七条开发区专项办根据入选者所创企业实际需求,落实贷款贴息支持政策,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贷款之日起给予三年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总额的贴息,贷款发生日须在培育期内。
第八条所创企业进入政府创办并认定的产业园区、加速器、孵化器、紫金科创特别社区、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的,在培育期内,免收两年研发场地租金。
第九条对在开发区内申报入选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的人才且当年企业在开发区纳税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条开发区专项办负责联系市专项办,组织入选者在境内外开展科技创业专题培训和对接。在培育期内,定期组织入选者前往境内外科技创业先进地区开展专题研修和技术成果、产业合作等对接活动,给予研修和交通费用补贴。
第十一条开发区专项办负责联系市专项办,落实培育计划创业导师制度,委托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实施,按照市场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开发区专项办负责落实入选者子女入学事项,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协调栖霞区教育局根据相关政策,结合人才本人意愿,在辖区内择优安排。
第十三条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期内享受政策与本区其他政策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涉及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市级层面其他相关政策,参照“创业南京”相关细则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开发区专项办负责本实施细则统筹协调、考核推进工作,考核结果报区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开发区人才办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区领导与入选者挂钩联系制度,以及服务、考核等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开发区专项办负责创新型企业家日常管理,牵头建立跟踪监测和评价机制,定期对人才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估。配合市专项办做好创新型企业家退出机制和信用档案建立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开发区工委宣传局负责做好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等的宣传推广。
第十九条本细则涉及的资金事项按《“创业新港”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开发区专项办负责解释。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共同做好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