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地处辽宁省东南部,东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新义州市隔江相望,南临黄海,西界鞍山,西南与大连市毗邻,北与本溪市接壤。地理坐标为东经124°23′,北纬40°07′。东西最大横距196公里,南北最大纵距160公里,海岸线长120公里。
丹东是中国海岸线的起北端起点,位于东北亚的中心地带,是东北亚经济圈与环渤海、黄海经济圈的重要交汇点,是一个以工业、商贸、物流、旅游为主体的沿江、沿海、沿边城市,是国家级边境合作区、全国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沿海开放城市,拥有港口、铁路、公路、管道、机场5种类型10处口岸,1处中朝边民互市贸易区,是中国对朝贸易最大的口岸城市、国家特许经营赴朝旅游城市。是亚洲唯一一个同时拥有边境口岸、机场、高铁、河港、海港、高速公路的城市,区域级流通节点城市,
丹东生态环境极佳,水质优良,林木茂盛、资源丰富,人均占有水量是全国人均水平的1.5倍,森林覆盖率达66%,是支撑辽东半岛一把天然绿伞。已发现矿藏资源达64种,是中国著名的“硼都“。丹东地热资源丰富,是著名的温泉疗养胜地,获评为”中国温泉之城“。
丹东被誉为“中国最大最美的边境城市”,是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市,是一个经历抗美援朝战火洗礼的“英雄城市”。
丹东夏无酷暑、冬无严寒,年平均气温9℃,是中国东北地区最温暖最湿润的地方之一,最适合人类居住的城市之一,获选为“中国十大养老胜地”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来丹投资,促进丹东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丹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在丹东举办合资、合作企业或独资企业的(以下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第三条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需征用土地的,在政策允许和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给予支持。出让土地使用权,除依法向国家和省缴纳有关费用及承担补偿安置费用外,根据投资规模、项目性质、安置就业、社会效益等情况,按我市最低基准价格给予优惠。其中,投资规模在500万美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我市经济具有牵动作用的大项目,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按该项目2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度给予资金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第四条新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24%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据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额达到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70%以上的,可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