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是中国西藏自治区的首府,西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宗教中心,也是藏传佛教圣地,拉萨位于西藏高原的中部、喜马拉雅山脉北侧,海拔3650米(要防内源氧缺乏症),地处雅鲁藏布江支流拉萨河中游河谷平原,拉萨河流经此,在南郊注入雅鲁藏布江。
拉萨全年多晴朗天气,降雨稀少,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气候宜人。全年日照时间在3000小时以上,素有“日光城”的美誉。拉萨境内蕴藏着丰富的各类资源,相对于全国和自治区其他地市,具有较明显的资源优势。
作为首批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拉萨以风光秀丽、历史悠久、风俗民情独特、宗教色彩浓厚而闻名于世,先后荣获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欧洲游客最喜爱的旅游城市、全国文明城市、中国特色魅力城市、中国最具安全感城市等荣誉称号。

税收优惠政策
(一)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二)投资者从事下列涉农项目的,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 在农牧区兴办扶贫企业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 从事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和加工的,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三)投资者从事下列社会事业的,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免税优惠:
1. 在县以下城镇(不含县城)和农牧区从事卫生事业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经营各类学校、文化培训班、学习班、幼儿园以及文化团体演出、体育比赛、展览馆、博物馆、公园等的门票收入和电影放映收入等,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 对从事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博物馆并与本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手工制作生产与农牧民生产生活有直接关系的民族手工业产品,按照《西藏自治区民族手工业产品免税目录》(藏国税发〔2008〕123号)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免税优惠:
1. 投资水利、交通、能源、城(镇)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和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经营的,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2. 投资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新能源建设经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3. 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对该产品实行免税优惠。
4. 从事国家和自治区认定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六)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按以下规定享受免税优惠:
1. 对传统藏药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新型药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并经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2. 根据《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西藏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从事藏药材种植、养殖、经营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七)对从事下列第三产业的,可按以下规定享受免税优惠:
1. 新办的旅游企业或项目,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具体包括:对旅游人文资源、自然资源投资开发利用的企业;对旅游线路和旅游景区(点)的开发、建设及现有景区(点)配套设施建设、经营的企业;投资新建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旅游宾馆(饭店),研发生产具有民族特色旅游纪念品的企业。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3.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共事业、商业、物资业、物质回收业、对外贸易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餐饮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4. 对政府鼓励开办的文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八)投资者参与我区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行以下税收优惠:
1.兼并、收购西藏国有微利或亏损企业,被兼并、收购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的,对被兼并、收购企业,自兼并、收购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对兼并、收购企业,按照被兼并、收购企业经营性资产占兼并、收购企业经营性资产的比例享受同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的照顾。
2. 托管、租赁西藏国有企业的,对所托管、租赁企业,自托管、租赁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九)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应届高校毕业生及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5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十)城(镇)和自治区外的纳税人到农牧区直接为群众的农牧业生产提供科学技术等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一)以上各条所称各项企业所得税免税额均指属于我区地方分享的部分,应上缴中央的部分仍照章纳税。对上缴中央的该部分企业所得税,根据预算级次,分别由自治区和地(市)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上缴税额进行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