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宿豫工业园
张家港宿豫工业园
发布时间:2015-07-16张家港宿豫工业园
主导产业:高新技术
园区地址:宿迁市宿豫区顺河人家8号
 拨打电话 4006003737

园区介绍

  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是张家港市和宿豫区人民政府响应省委、省政府南北挂钩推动区域共同发展战略号召的一个重大合作项目,在坚持两地共建、张家港为主的原则指导下合作共建的新园区,2006年11月1日正式签定共建协议。

  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位于宿豫区东部,顺河镇境内,一期启动区约1平方公里。园区采取“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发展模式,2007年5月完成前期各项准备工作;从6月起,先期开工建设1平方公里左右的启动区,计划利用2年时间完成启动区开发建设任务,之后,再利用5-8年时间,完成共建园区的全部开发建设任务。

  共建园区将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宿豫区产业发展方向,致力发展高科技、高附加值、规模化产业,入园企业以机械、电子、汽配、建材、新能源、新材料等工业生产类项目为主。园区将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高效能运作,努力把共建园区建成为优质资本的集聚区,自主创新的先导区,功能完善的新城区以及和谐发展的示范区。

优惠政策

  在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工业性项目,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并按协议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国土部门发放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进区企业同时享受以下优惠:

  增值税:增值税实行“先征收后奖励”的优惠政策。自企业成立起,前5年内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地方留成部分标准:企业所缴纳增值税的20%-25%),后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半奖励给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企业成立之日起,前5年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部分全额(20%-25%)奖励给纳税人,后5年减半奖励。其中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当年出口产值占企业总产值50%以上),在优惠期满后,经认定仍属高新技术企业或出口型企业的,可延长5年减半奖励。

  营业税:自企业成立起5年内,营业税每年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其所缴地方留成部分的20%-25%奖励给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自成立起5年内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实际入库数的20%-25%奖励给经营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收回。

  电费:工业企业生产用电电价实行每千瓦时降低0.1元的优惠。

  土地价格:对投资密度高、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政策,给予土地价格方面的最大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招商办认定,税务部门出具证明,纳税人每年申报一次,自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奖励到位,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园区财政部门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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