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
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5-07-15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
主导产业:高新技术
园区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天成路18号
 拨打电话 4006003737

园区介绍

  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创办于2003年10月18日,是经国家发委审核批准成立的省级开发区。开发区区位优势独特,地处长江三角洲中心城市江苏省会南京市江宁区的西部,紧邻黄金水道长江,区内环境优美,风景宜人,拥有南京西南部最好的山水资源。距南京主城25公里,距南京长江三桥12公里,距江宁东山新市区20公里,距安徽钢城马鞍山市8公里,是江苏实施沿江开发的第一站。

  滨江开发区坚持以打造“环保生态型现代工业新城”为定位,以建设一流先进制造业基地为目标,着力“打造中国最具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长江口岸最具规模的钢铁物流基地、南京西南部最具宜居的生态新城”,最终建成产业特色鲜明、现代物流发达、城市环境优美、生态文明和谐、具有国际水准的一流开发区。

  经过五年来的开发建设,目前园区已经形成“中心产业区、港口物流区、滨江新城区”联动开发格局。

  中心产业区:以先进装备制造业为定位,重点发展机械装备制造、电子电力设备制造、专用及通用设备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等先进装备制造业,积极培育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高端产业,目前已累计引进企业300多家,一个以精密机械制造、船舶机械制造、大型设备制造、电子信息产业为主导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雄姿初现。

  港口物流区:重点发展以钢材深加工、金属贸易、仓储配送为主导的港口物流、铁路物流等现代物流业。依托21.5公里的长江黄金岸线资源,首期建有10个万吨级泊位码头,建有华东地区最具规模的钢铁物流园,积极发展保税仓库、口岸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建设南京江南地区生产性物流的重要集聚区。境内南京铁路货运南站正在加快建设,南京的铁路物流将集聚滨江,形成港口物流与铁路物流的整体联动。一个拉动南京长江流域现代物流业的基地呼之欲出。

  滨江新城区:重点发展以金融、商贸、科技、居住、旅游等现代服务业,汇聚更多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精心构筑功能完善、品质高档、具有沿江城市风貌的现代化魅力江城。

优惠政策

  为鼓励和吸引国内外重大生产性项目落户滨江开发区,提高滨江开发区发展水平,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重点外资项目政策优惠

  重点外资项目是指投资者在开发园区新办的、经营期在15年以上、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l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生产性项目及世界500强生产性企业投资的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外资企业享受以下政策优惠:

  1、凡在开发园区内投资新办的生产性重点外资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其中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时间长的企业和在南京江宁高新技术工业园内注册经营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

  2、凡在开发园区内投资新办的生产性重点外资项目,除享受前条优惠政策外,在减半征收期内按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40%给予补助。

  3、高新技术企业在减半征收期内按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补助。

  4、凡在开发园区内投资新办的生产性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企业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按增值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40%给予企业补助。

  5、凡在开发园区购买土地的外资项目,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内的(含1000万美元)给予土地交易契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30%补助;在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含2000万美元)补助40%;2000万美元以上的补助50%。

  以上优惠政策按照外资实际到位比例进行兑现。

  二、重点内资项目政策优惠

  重点内资项目是指投资者在开发园区内投资新办的、注册资本在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的生产性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内资企业享受以下政策优惠:

  1、凡在开发园区内投资新办的内资项目注册资本在4000万元以上的(含4000万元)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企业经营之日起两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给予企业补助,第三至第五年按50%给予企业补助。

  2、投资的生产性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在南京江宁高新技术工业园注册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并自经营之日起二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给予企业补助,第三至第五年按50%给予企业补助。

  3、凡在开发园区投资新办的生产性重点内资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注册资本在4000万元以上的(含4000万元),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可按增值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补助。即:

  (1)、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6000万元以上(含6000万元),三年内补助30%;

  (2)、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三年内补助50%;

  4、凡在开发园区购买土地的重点内资项目,注册资本在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给予土地交易契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30%补助,6000万元以上的(含6000万元),补助40%。

  三、对一些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制定单项的优惠政策。

  四、上述优惠政策属于国家规定的,由税务部门及时减免到位,其他优惠政策部分根基区政府制定的区与开发园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由开发区负责兑现到位。今后国家如有新的政策出台,则按照国家新政策执行。

  五、本政策自2006年1月起至2008年12月执行,以前政策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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