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
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5-06-29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
主导产业:高新技术
园区地址:鹿泉区昌盛大街88号
 拨打电话 4006003737

园区介绍

  鹿泉经济开发区是1992年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2005年12月,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批准为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
  鹿泉开发区区域总面积16.15平方公里,辖5个行政村,人口3.5万人。区内总体规划了信息产业、新型材料、轻工食品、循环化工以及文教科技等产业分区。建区以来,开发区累计投资3.3亿元进行了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已经实现“七通一平”。
  经过十多年的建设,现已有进区企业150余家, 2008年辖区工业销售收入达到64.4亿元,地区生产总值达到20.87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0.5亿元,收益性投入累计完成5.7亿元,区内企业上缴各类税金2.0024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290元,已经成为鹿泉市主要经济增长点和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

优惠政策

  工贸小区地价实行“一口价”
  引进项目土地出让价格由各乡镇小区管委会负责对外谈判,各种费用均交市财政统一结算。付给农民和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助费等,石井工贸小区和山尹村工贸小区每亩控制在2万元以内,宜安镇工贸小区每亩控制在2.5万元以内,大河镇工贸小区(西区)每亩控制在3万元以内,大河镇工贸小区(东区)和上庄工贸小区每亩控制在3.5万元以内,铜冶镇工贸小区每亩控制在4万元以内。其中,付给农民部分,按照缴纳农业税的每亩常产和当年粮食平均价格计算,每年列入市财政预算,一年一兑现;村集体收益部分,可一次性以现金方式付清,也可分期付款,财政负担相应的利息;市本级财政收益每亩1万元,含耕地占用税、契税;付给土地局的管理费、测绘费、评估费、图纸费等所有费用,按每亩3000元实行包干;上缴省、石家庄市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为每亩9333元、造地费每亩6666元;配套费由市财政统一代收,大河、上庄、铜冶按每亩不低于1.5万元考虑,其它乡镇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考虑。其中,含市政配套费、旧城改造费,市财政按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各小区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返还各乡镇。以上累计综合地价石井乡工贸小区每亩不低于6万元,山尹村工贸小区每亩不低于7万元,宜安镇工贸小区每亩不低于8万元,大河镇工贸小区(包括东区、西区)、上庄工贸小区、铜冶镇工贸小区每亩不低于8.5万元,并一次性予以付清。对配套费等有关费用的减免,需提交乡镇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
  鹿泉市关于优化投资环境推进对外开放的规定
  第一条为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内外商到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和石家庄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商是指市外境内客商,外商是指境外(含港、澳、台)客商;内商投资事业是指内商与我市合资、合作企业和内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第三条实行内外资项目来我市投资专人负责制度。对内外商到我市投资兴办项目,从项目立项到开工建设各个环节,由各乡镇、市直有关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实行全程“优质一条龙服务”。
  第四条实行市政府项目集中调度制度。市政府于每月最后一周的第二个工作日,召开由市长主持,各副市长及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项目调度会,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重大项目或遇到特殊情况的项目,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五条实行入企业检查收费批准书制度。规范对外来企业收费、检查申报和审批制度。市内任何部门和单位进入外来企业检查、收费时必向外来企业权益保护委员会办化验室审报(属高新区的外来企业,须向高新区管委会申报),经批准后,持入企业检查收费批准书,方可进入企业检查、收费。队税务部门外,其它部门进入外来企业检查、收费,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条实行收费“两证一书一卡”制度。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未列入收费“明白卡”的收费项目,一律视为非法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进行举报。
  第七条对来我市投资收益性项目进行优惠扶持。内外商到我市投资兴办收益性项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旧城改造费、市政府设施配套减半征收;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半缓两年征收。
  第八条对来我市投资收益性项目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奖励。内外商到我市投资兴办收益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该企业当年新增缴纳税款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对来我市投资收益性项目的引荐人进行奖励。凡为我市招商引资牵线拱桥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一律给予奖励。
  (一)引荐人资格认定:引荐人要与项目承接单位先期签订引资协议,确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同时,确定一名主要引荐人,负责所受资金的分配,并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无论引荐人是个人还是集体,每引荐成功一个项目,按一个份额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引荐内外商到我市兴办收益性项目的,按引进资金实际到位并投入的千分之三给予奖励。项目投产后,按该企业新增缴纳税款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连奖3年。
  第十条开展评选优秀外来企业活动,被评为优秀外来企业的,市政府给予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奖励事项,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另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的奖励资金由市、乡(镇)财政列支,统一由市财政兑现。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外来企业是指内外商到我市投资的企业。外来企业由市招商局负责认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来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我市外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鹿泉经济开发区入区企业优惠政策
  1、实行内外资项目来我市投资专人负责制度。
  2、实行市政府项目集中调度制度
  3、实行入区企业检查收费批准书制度。
  4、实行收费“两证一书一卡”制度。
  5、对来我市投资收益性项目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奖励。
  6、对来我市投资收益性项目的引荐人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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