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州经济开发区
山东青州经济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8-02-05山东青州经济开发区
主导产业:现代服务
园区地址:山东青州经济开发区
 拨打电话 4006003737

园区介绍

  青州经济开发区成立于1992年12月,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2010年2月,青州市委、市政府对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和辖区范围进行了理顺,经济开发区北到济青高速公路,南靠309国道,东起长深高速公路,西至北阳河沿岸,辖区总面积70.2平方公里,下辖69个行政村,人口5.5万人。目前,开发区共有300多家注册企业落户,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82家,外商投资企业92家,高新技术企业44家。2010年,青州经济开发区先后被授予“山东最佳投资园区”、“山东省级科技示范园区”荣誉称号;被青州市委、市政府评为2010年度工作实绩综合考核一等奖第一名;经济开发区领导班子已连续三年被市委、市政府记“集体三等功”。

  2011年以来,青州经济开发区围绕“全力提升经济开发区,努力打造省级高新科技示范园区”这一目标,突出抓好“大项目建设”和“创先争优”这两项重点工作,努力实现工业经济、城市建设、商贸服务、新农村建设、社会民生事业、软环境建设六项提升,持之以恒地抓好社会稳定、环保、土地、计生、党风廉政五项基础性保障措施,忠于职守,用心用力,少说多干,狠抓落实,努力实现开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优惠政策

  青州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生产性企业投产后,在5年内按实际上交地方税收的50%给予奖励;其中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按实际上交地方税收的60%给予奖励。

  (二)投资新建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3年内按实际上交地方税收的30%给予奖励。

  (三)投资能源、交通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5年内按实际上交地方税收的40%给予奖励。

  (四)投资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8年内按实际上交地方税收的60%给予奖励。

  (五)兼并(收购)或投资原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加应增幅度(按全市同行业前3年的税收平均增长幅度确定)后新增税收部分,按行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对投资项目的奖励,自投产之日起计算,项目单位年终申报,经税务部门审核,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认定出具证明,由青州受益方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兑现。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1、经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认定的投资建设项目按青发(2002)76号文件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有变动时,按新标准执行)。中介服务机构(如评估、劳动就业服务、税务代理、公证、会员费、协会费等)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不得超过上级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50%。

  2、国家及省法律法规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市政府无权减免的一律按下限征收;须缴纳的各项事业性收费,不得超过上级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50%。

  (八) 外来投资项目用地,可按下列规定享受优惠:

  1、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在青州经济开发区内征用土地的,用地手续费除享受本条第(七)款优惠规定外,投资密度在60万元/亩以上的,征地费用不高于2.6万元/亩,特殊情况超过部分由项目受益单位负责。其他乡镇、街道、园区参照本条款执行。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用地,可根据投资者要求,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2、利用市内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建外来投资企业,按市政府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给予40%的返还奖励。

  3、投资开发土地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者,给予40%的返还奖励。

  4、租赁国有荒山、荒地从事开发生产的,5年内市政府免收租金。以国有荒山、荒地入股的,5年内市政府不参与分红。

  5、本项四条优惠规定,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规划国土局、财政局及有关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九)引进对全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境外资金大项目,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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