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
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5-06-25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主导产业:高新技术
园区地址:伊犁-奎屯市奎屯市喀什东路17号
 拨打电话 4006003737

园区介绍

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前身)于2006年8月29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规划面积93.38平方公里。

按照总体规划园区分为南区、北一区和北二区三个片区。南区规划面积20平方公里,主要规划为石化和依托服务于石化的相关产业区域,是园区极具发展潜力的区域;北一区规划面积49.51平方公里,规划为仓储物流区、正在发展的传统产业和即将形成的冶金、煤化工、光伏材料和磷化工四大产业并举的循环经济区和一部分预留发展用地;北二区面积约20平方公里,规划为轻纺加工基地和预留发展用地。

为整合资源、聚集优势,紧紧抓住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和新一轮对口援疆的历史机遇,提升园区发展环境,争取申报国家级经济开发区,近期,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正式确定将石化工业园区与199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奎屯经济技术开发区整体合并,规划面积增为93.38平方公里,并即将更名为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园区投资环境,吸引投资,促进奎屯—独山子石化工园区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二条凡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在工业园投资建设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重点鼓励石油化工、精细化工、橡塑加工、机械制造、轻纺加工、食品加工、电力冶金、仓储物流等产业。

第四条大力鼓励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境内外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

第三章 税收优惠

第五条疆外投资占25%以上,新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1000万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高新技术企业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疆内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5年给予缴纳企业所得税园区财政留用部门100%的财政补贴;五年内交纳的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建设期内交纳的土地使用税给予全额财政补贴。

第四章 园区特殊政策

(一)财政优惠

第七条生产性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2000万元,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给予缴纳增值税园区财政留用部分的50%财政补贴。

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给予缴纳增值税园区财政留用部分的100%的财政补贴。

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新上项目,形成新的生产能力,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所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中,3年内享受园区财政留用部分100%的财政补贴。

第八条鼓励仓储物流业

境内外投资新建仓储物流项目,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2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园区财政留用部分的100%的财政补贴。

(二)土地、建设优惠政策

第九条园区工业、仓储物流项目用地依据国家土地政策依法取得,出让价格以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公布地价执行。投资额度较大并对园区经济增长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生产性仓储物流项目,园区财政部门以财政补贴形式予以支持。

第十条在园区内建设的生产性项目、仓储物流项目,城市配套费减按自治区现行标准的50%征收。

(三)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生产性企业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项目引荐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按《奎屯市面向社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章 投资服务

第十三条获准入园项目,工业园管委会全程协助办理工商、税务、土地、规划、消防、环保等各项手续;对重点项目,工业园管委会将根据投资方需求,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实行“全程代理,并联审批”方式办理,特殊情况下可实行前置审批(审核)。

第十四条对区内外投资者、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由企业申请,工业园管委会审核,按照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落户手续,由教育部门安排其子女入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重大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如国家和自治区有新的规定或本政策未涉及到的,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奎屯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十八条本政策由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管委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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