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位于河北省东南部,隶属衡水市,面积892平方公里,人口37.8万,交通发达,通讯便捷,劳动力资源丰富,京九铁路贯穿全境,享有“玻璃钢之乡”的美称。该县是全国最早引进玻璃钢生产工艺的县份之一,起步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八五”和“九五”期间,分别被列为省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和国家星火区域示范产业。
枣强县玻璃钢民营科技园区始建于1995年,2006年被省政府批准为省级工业园区。园区地处县城东北部,东靠京九铁路,西邻衡大公路,南接郑昔公路,园区规划占地12平方公里,路街整体框架为三纵六横。目前,园区已累计完成投资36.5亿元,其中基础设施投资3.8亿元,实现了水、电、路、讯等“七通一平”,建成区面积达到4平方公里。2008年园区内实现产值40亿元,预计到2009年年底可完成产值50亿元,对整个玻璃钢行业乃至全县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地推动作用。到目前,86家企业中,年销售收入超5000万元的企业12家,超亿元的企业5家,主要产品有缠绕、管罐、冷却塔、风机、空调、造纸纺织机器配件、游艺设施、建筑型材、工艺品、汽车部件、环保设备、沼气池等40个门类2000多个品种。
玻璃钢园区是我县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是全县工业项目建设的重要平台,2005年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批准为省级工业园区之一。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玻璃钢园区取得了长足发展,企业摊点迅速增加,企业规模不断壮大,企业素质明显提高,园区企业已发展到了86家,其中1O家被列为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25家通过了IS09000国际质量认证,产品销往美国、英国、韩国、香港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园区先后建立了河北省玻璃钢研究所、河北省空调研究所、河北省玻璃钢研发中心、国家玻璃钢复合材料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实力与对外影响明显扩大,先后被中国玻璃钢协会、国家科技部命名为“中国玻璃钢基地县”和“国家玻璃钢材料产业化基地”。
河北枣强玻璃钢产业园区诚邀国内外客商投资置业,携手发展!
衡水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力度,广开引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为开发区提供信息引荐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对象(以下简称引荐人)是指从市外将具有明确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引荐到开发区,并在项目引进中具有直接和不可替代作用的中间人,包括国内外的个人和组织。引荐人在项目引荐过程中,只起中介作用,不是项目的直接参与者。最先向开发区提供信息并在招商局登记备案的引荐人为第一引荐人,同等引荐作用下第一引荐人优先享受奖励政策。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 引进项目必须是市外投资项目。
(二) 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达到内资6000万元人民币、外资800万美元以上。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 市外国内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技术含量、未来综合社会经济效益预测及该项目所享受的优惠政策等综合评价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0.6%予以奖励,奖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 外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技术含量、未来综合社会经济效益预测及该项目所享受的优惠政策等综合评价后,按实际引进外资到位额的0.3%-1%予以奖励,奖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 引进项目中属国际500强、国内500强、高新技术(省级以上部门认证)的酌情按较高比例执行。
(四) 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五条 奖励资金
引荐人的奖金由开发区财政出资奖励。引资额的确定以项目全部竣工投产之日的到位资金为基数,企业今后再增资扩股所增加的投资不再对原中介人实行奖励。
第六条 奖励兑现
项目引进开始,项目引荐人应及时在招商局办理项目引荐登记,项目引荐成功竣工投产后,由引荐人填写奖励申请报告书报管委会批准后向引荐人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 项目引荐人取得的奖金,按国家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在资金发放时从项目引荐资金中代扣代缴。
第八条 开发区内部工作人员提供信息引进项目,奖励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衡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