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投入产出比高、财政贡献大的工业项目,在土地、电力等紧缺要素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调整和提升产业结构带动性强、销售收入多、税收上缴多、就业岗位多,且用地少、能耗少、污染少的外资企业,重点给予支持。
2、进入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含县政府审定的企业园),土地审批实际交纳费核定为16.8元/平方米,其中折抵指标调剂成本费核定为13.6元/平方米、土地管理费3.2元/平方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除上缴省、市部分外,实行先征后退;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可预见费、小区配套费等其他部门规费。
3、对首付30%以上的入园企业实行“企业土地抵押,政府部门承诺担保”的信贷按揭机制,按揭年限一般在5年以内。
4、年纳税额在30、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度新增税收中留县部分的企业所得税40%、60%,增值税8%、10%拨给企业支持企业发展。
5、园区企业新建或扩建的厂房,根据房产税的有关规定,确有困难的,经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三年内予以减免房产税。
6、对帐簿凭证齐全、财务会计核算真实的新办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