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区(即国家级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镇江市东郊,是在1992年设立的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1993年设立的镇江大港经济开发区的基础上,于1998年6月正式成立的。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和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代表镇江市政府对新区的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管理。新区下辖丁岗、大路、姚桥三个镇和大港、丁卯两个街道,总面积218.9平方公里,人口21.7万,享有国家级开发区相应的经济审批权和行政级别,并按国际惯例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镇江新区是苏南开发区中的后起之秀,经过18年的开发建设,已成为长江三角洲重要的制造业基地,镇江市投资密集度最高的区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截止2009年底,全区累计实现合同利用外资总额超过110亿美元,到位外资超过50亿美元,引进外资项目551个,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有247个。
已有来自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投资镇江新区。美国沃尔玛、法国道达尔、罗地亚、德国南方化学、瑞士科莱恩、汽巴精化、英荷壳牌、意大利菲亚特、美国嘉吉、阿文美驰、新加坡亚洲浆纸业、西班牙银峰、日本三菱、KYB、韩国东洋化学、台湾奇美、联华神通集团、统一集团等世界500强和国际著名企业集团都已在新区投资兴业。
目前,镇江新区已成为全球单厂规模最大的高档铜版纸生产基地、亚洲最大的造纸基地、中国最大的工程塑料粒子基地、中国最大的汽车发动机缸体生产基地。宏达化工和新安江化工两个项目建成后,还将成为中国最大的有机硅单体生产企业和亚洲最大的草甘膦生产企业。镇江新区已成为镇江市承接国际资本和产业转移的重要窗口,成为镇江市最具活力和潜力的经济增长板块,正努力在全市经济发展中发挥骨干支撑作用。
镇江市外商投资鼓励政策
1、对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一般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二免三减半”所得税政策后,从第6年开始,可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在以后的3年内每年相当于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补助。
2.对外商新办的高新技术项目,企业所得税除享受《税法》规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及“二免三减半”政策外,经批准,可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从第6年至第10年每年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奖励。
3.对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有关项目,可在《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到期后,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6年至第10年每年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奖励。
4.在镇江新区内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比照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享受15%的税率,差异部分由新区给予补助。
5.对外商新办的事关镇江市长远发展的重点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地价,并可享受免收和减收市级以下土地收益留成部分的优惠。规模较大的项目,可采取更为灵活的措施,一事一策,特事特办。
6.对外商新办的工业性项目,其土地出让金一次缴付有困难的,在缴完国家、省收部分后,市收部分可以土地年租金方式逐年缴纳。
7.对外商新办的农业综合开发(包括农、林、牧、渔)和出口农产品加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存量土地,免征土地使用费。
8.对外商新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和重点扶持的科技、教育、公路、铁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等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拨供地。
9.符合政策法律规定,对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其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10.参与企业改革,购买公有产权,可在核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0%,一次性付款的允许下浮10%,受让额超过60%的可下浮10%,受让额达到100%的可再下浮10%,并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价出售。
镇江市民营经济鼓励政策
1.鼓励民间资本在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城建、环保和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领域投资发展。选择一批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的政府投资项目,向民营企业开放。
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购买国有、集体企业净资产的,经资产评估协议作价的,可按评估值上下浮动10%;认股超过60%;下浮10%;认股达100%的,再下浮10%;一次性付款的再下浮10%;接收企业全部职工的,可再给予40%的优惠。
3.凡从事农业(含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免征增值税,软件产品集成电路增值税超税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4.私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5.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盈利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7.鼓励民资参与专业市场建设。对民间投资新建、扩建各类专业市场,免收基本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政府性基金。
8.对民营企业生产性重大项目,由市统一调剂、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凡允许协议出让的新增民营企业工业用地,出让金可以按照协议出让的最低标准执行,也可以采用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
9.鼓励市内外民间资本投资创立担保公司。民营担保公司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
10.鼓励以无形资产投资,鼓励以高新技术成果、商标等无形资产投资办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出资各方协议约定。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中的技术成果(经科技部门认定)作价出资部分,经全体投资人确认,可免予评估。以商标作投资的,经作价评估和完善手续后,可占有相应比例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