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汇工业园区地处浦东中部,成立于1994年8月,2006年3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上海南汇工业园区为市级工业开发区。同时,园区通过了ISO9001和ISO14001国际质量和环境体系认证,获得了上海市文明单位的称号。
上海南汇工业园区重点发展以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为特征的光电子光伏产业、装备制造产业以及随之形成的生产性服务业。
园区西起A2高速和六奉公路,北抵卫星港,东至西乐路,南达区界和东大公路,规划面积28平方公里。园区的开发范围,以大治河为界,分为北区和南区。目前,园区内落户企业达到250家,注册性企业达到1800家。
上海南汇工业园区的开发,立足于调整地区产业结构,解决城镇居民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上岗,为惠南地区提供产业支撑。截止2007年底,园区规模以上企业工业总产值比1994年增长60倍;税收入库数比1994年增长80倍。开发范围内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全部解决,开发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全部落实到位。园区内新增就业岗位3.5万个。园区的开发极大地加快了地区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建设进程。
在开发建设的同时,园区注重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截至2008年底,园区已组建“两新”组织党支部47家,“两新”组织党建工作覆盖率达到100%。园区所属企业中市级文明单位2家,区级文明单位4家。园区从2004年以来已连续三届创建成为文明园区。
园区自身的品牌效应在开发建设全面推进的过程中,得到了提升。目前,上海南汇工业园区已成为上海市开发区协会的副会长单位。
注:由于国家相关政策和税率变动较快,具体请以咨询园区招商中心为准:58004188,68014811,68014881。
增值税方面: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增值税的税收管理办法。
免税:是指免征本企业出口环节的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扣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时,其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的,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已纳增值税。[(国税发(1999)171号)]
2、使用国产钢材“以产顶进”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各钢铁企业生产的钢材加工的产品用于出口的,视同“进料加工”享受“免、抵、退”的税收政策。[(国税发(1999)68号)]
3、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税种免征
(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
4、对生产企业出口下列四类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a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b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c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条件,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a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b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a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b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c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a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b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c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d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