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物流中心工业加工区
那曲物流中心工业加工区
发布时间:2016-06-12那曲物流中心工业加工区
主导产业:现代服务
园区地址:拉萨市曲水县那曲物流中心工业加工
 拨打电话 4006003737

园区介绍

  园区介绍

  地处藏北草原中心的那曲,东西连接着昌都和阿里,向南直达西藏的腹心地区,是西藏北部重要的交通枢纽。青藏铁路建成通车后,那曲在西藏物流领域的地位愈加突出。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支持下,2007年9月28日,那曲物流中心工程吹响了开工的号角,这一青藏铁路的重大配套工程从此展现在世人面前。

  物流中心的中心地位

  2007年3月,胡锦涛同志指出要“最大限度地挖掘青藏铁路的巨大发展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青藏铁路的强大辐射作用,使青藏铁路更好地为促进西藏经济社会发展、造福西藏各族群众服务。”可以说,这正是建设那曲物流中心的初衷。

  据承建单位中铁建工集团那曲物流中心指挥部总工程师严晗介绍,在藏北高原,那曲是一个交通枢纽,是一个“十字”型架构。那曲距离拉萨322公里,距离阿里1514公里,到格尔木大概有820公里,到昌都是734公里,建物流中心是为了更好的发挥青藏铁路的作用。物流中心选址那曲镇以南5公里,以那曲火车站为中心,是一个现代化、功能化的物流中心,涵盖了物流所需的所有设施和物流程序,包括海关、工商、税务、信息监测等。由于南极的科考站也是由中铁建工集团建的,因此在设计物流中心的时候也考虑到高寒和大风,把南极成功的经验也运用到物流中心。物流中心的信息管理系统也是国内一流,设计时就参考了国内外的各种类似系统,又根据那曲当地的特点,做了相应的设计。

  配套设施

  据承建单位中铁建工集团那曲物流中心指挥部总工程师严晗介绍,在藏北高原,那曲是一个交通枢纽,是一个“十字”型架构。那曲距离拉萨322公里,距离阿里1514公里,到格尔木大概有820公里,到昌都是734公里,建物流中心是为了更好的发挥青藏铁路的作用。物流中心选址那曲镇以南5公里,以那曲火车站为中心,是一个现代化、功能化的物流中心,涵盖了物流所需的所有设施和物流程序,包括海关、工商、税务、信息监测等。由于南极的科考站也是由中铁建工集团建的,因此在设计物流中心的时候也考虑到高寒和大风,把南极成功的经验也运用到物流中心。物流中心的信息管理系统也是国内一流,设计时就参考了国内外的各种类似系统,又根据那曲当地的特点,做了相应的设计。

优惠政策

  西藏那曲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那曲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那曲地区拥有极为丰厚的多种资源,高原特色产业优势明显,高原旅游业和高原绿色产业开发潜力大;那曲地区境内的资源、产业、企业全方位对外开放。

  鼓励各类投资者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开发牧、农、林、水和矿产资源,兴办高新技术产业、矿产业、畜产品、中药材开发与加工业;参与能源、交通、信息等方面的开发以及基础设施和房地产业建设,发展对外贸易、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娱乐(含博彩业)及各项事业。

  第三条那曲地区市场对外开放。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商品市场、人才市场、信息市场、技术市场、劳务等市场的建设。各类市场经营的商品,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一律放开。

  第四条欢迎各类投资者以独资、合资、联营(或控股)等形式来我地兴办各类企业,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联合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

  第五条欢迎各类投资者以资金、技术、专利、设备等入股、控股、租赁、改造现有企业或就部分资产实行联营;鼓励转让科技成果、转移劳动密集型产业;开展来料来样加工、补偿贸易及技术、人才等领域的广泛合作。

  第六条欢迎各类投资者以购买、兼并、重组、托管、嫁接、参股、控股、承担债务及双方商定的其它方式,取得我地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出让的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

  第七条各类投资者不论以何种方式与我地企事业单位合作,或者独资兴办的企业均可视为投资企业,享受西藏自治区和本优惠政策。地区经贸委负责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凡实行联合的企业,投资者投资比例达到企业现有资产25%以上的,均享受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达不到此比例的可享受部分优惠政策。

  第九条各投资企业和联合项目要及时向地区经贸委备案,以便地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联合方式、内容、投资比例进行认定,并颁发投资企业资格认定书,以此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二章财税政策

  第十条实行“从轻从简”的税收政策。凡在那曲兴办的企业,统一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十一条我地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定资金支持、扶持企业发展。凡在我地缴纳流转税(指增值税、营业税、下同)2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按收入归属关系报相应财政部门审批后,给予财政扶持。抵扣基数(20万元)后,超基数2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率为10%;超基数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扶持比率15%;超基数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扶持比率为20%;超基数200万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扶持比率为25%;超基数300万元以上的,扶持比率30%。

  凡在我地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按收入归属关系报财政部门审批后,给予财政扶持。抵扣基数(20万元)后,超基数2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率20%;超基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扶持比率30%;超基数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扶持比率35%;超基数100万元以上的,扶持比率40%。

  第十二条投资者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BOO(建设—拥有—经营)、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等方式从事水利、交通、能源、城市(镇)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经营的,在地区计委和经贸委、城建局等部门界定的投资回收期内,对经营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缴纳的增值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入库数额给予全额扶持。

  对保护生态环境,退牧还草、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牧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十三条投资者新办下列产业或项目,在一定经营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国家、自治区认定为高新科技产业和高科技产品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期满后,继续生产经营5年以上的,再扶持5年。

  (二)凡投资那曲旅游人文资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旅游线路旅游景区(点)开发、建设及现有景区(点)配套建设、经营,旅游饭店建设、经营,民族文化旅游、特种旅游和专业旅游经营的,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期满后,继续生产经营5年以上的,再扶持3年。

  (三)从事传统藏药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新型药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药材种植、养殖、经营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期满后,继续生产经营5年以上的,再扶持4年。

  (四)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和驯养、林下资源开发、林产品深加工、农畜产品加工或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地质勘查、矿产品加工、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一律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五)从事房地产业建设经营的,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期满后,继续生产经营5年以上的,再扶持3年。

  (六)从事信息咨询、会计、法律、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期满后,继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再扶持2年。

  (七)投资者将其在那曲境内兴办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那曲投资兴办其他企业,且经营期在3年以上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额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

  第十四条投资者联合发展、改造现有国有企业的,享受以下优惠:

  (一)收购、兼并、嫁接改造经营情况较好的国有企业的,自签约之日起,同级财政部门对超过原上缴所得税部分全额扶持5年;收购、兼并、嫁接改造国有微利或亏损企业的,自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期满后,继续生产经营5年以上的,再扶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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