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介绍
恩平市位于广东省西南部、珠江三角洲西南端,毗邻南海、港澳,是粤中、粤西地区的交汇地,珠三角地区得天独厚的山水名市。恩平是全国著名的侨乡恩平属丘陵地带,土地便于开发利用,地下储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可供开发利用的石灰石储量为7000万吨,远景储量达10亿吨,还有丰富的化工石、钾长石、石英石、陶瓷泥等。该市水资源十分丰富,建有大小水库86座,水质优良,锦江河水质长期达到国家Ⅰ类地表水标准。
该市现有纳米碳酸钙生产企业5家,年产量达15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60%,被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命名为“中国纳米碳酸钙产业基地”;有水泥企业23家,生产线52条,年生产能力超过500万吨,从业人员1万多人,其中“熊猫”牌水泥是全国免检产品;有陶瓷企业5家,年产瓷质砖980万平方米。
配套设施
该市水资源十分丰富,建有大小水库86座,水质优良,锦江河水质长期达到国家Ⅰ类地表水标准。
关于印发《恩平市扶持工业经济走廊开发
建设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党委、镇政府,市副局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外资民资在我市工业经济走廊兴办实业,加快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现将《恩平市扶持工业经济走廊开发建设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恩 平 市 委
恩平市人民政府
2007年7月19日
恩平市扶持工业经济走廊开发建设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外资民资在我市工业经济走廊兴办实业,加快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本优惠办法适用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在我市工业经济走廊内新投资的工业项目。在工业经济走廊落户的工业增资项目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享受建设期间的优惠条款。
第三条 采取分类优惠的办法。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两条以上为Ⅰ类企业给予优惠:
1、符合国家产业投资政策;
2、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
3、投资额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
(二)除Ⅰ类企业外的其他在我市工业经济走廊投资的符合产业政策的、投资额在人民币30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外资民营企业享受Ⅱ类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Ⅰ、Ⅱ类投资项目(含增资项目)核定工作由市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职能部门根据市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实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土地优惠。
(一)土地优惠出让。在我市工业经济走廊内受让土地的投资项目,土地出让价格给予优惠。对规模大、投资强度超过100万元/亩、税收贡献大的投资项目,实行个案处理,在符合国家土地政策的前提下给予特殊优惠。
(二)土地优惠租赁。投资项目的生产用地,可根据商人意愿租赁使用。月租赁费原则上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含经营性收费)优惠。
(一)项目在建设期间,除上缴上级部分,属本市部分给予一次性优惠(详见附件1)。
(二)项目投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行政事业性规费(含经营性收费)除上缴上级部分外给予优惠(详见附件2)。
第六条 财政奖励扶持。
(一)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依据税率征收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第1年和第2年由市财政作为企业发展基金全额用于扶持企业,第3年至第5年按60%作为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扶持企业。
(二)企业依照税率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从投产或营业之月起由财政按Ⅰ类企业60%、Ⅱ类企业40%作为企业发展基金扶持企业3年。
第七条 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实行奖励。
(一)奖励对象和范围:除招商引资职能部门人员外,凡从恩平市以外引进的符合本办法优惠项目者(包括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下称“引资者”)均可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和奖金来源:在引入资金到位后,由该项目或企业的税收所属一级财政给予奖励。其中,引进属Ⅰ类企业或对经济发展起重大作用的项目按首期投产营业时实际引进资金(按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含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价值计算,下同)的0.3%奖励;引进属Ⅱ类企业的按项目首期投产营业时实际引进资金的0.2%奖励。
(三)奖金的核准和兑付:属市级的招商引资项目经各招商单位初审,报市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审核,由市分管领导审定后,由财政兑付奖金。镇级招商引资项目参照执行。
第八条 提供优质服务。
(一)进入我市工业经济走廊内的新办企业,从立项、审批、规划、建设到投产,有关手续由所属功能区管理机构受理,实行“一条龙”服务,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在其他区域的投资企业,各职能部门必须提供良好服务。
(二)优化投资环境,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有关部门需要到企业进行常规执法检查的,要事前通知功能区管理机构或企业所在镇(办事处),并由管理机构派员协同工作。非常规的执法检查,事前必须报市分管领导同意。
(三)外来投资者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职称评定、户口入籍、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市内居民同等待遇。投资15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允许一个亲属在本市城镇入户;实际投资额每增加15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允许增加一人入户,免收一切费用。
(四)对项目在建设期间涉及的消防、供电、供水、防雷工程以及评估、审验、会计及其他的经营单位和中介机构,不准指定服务单位,由投资商自行选择有资质的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和验收时,不得滥用职权卡压或设置障碍。
(五)对重点项目实行市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重点联系制度,企业的疑难问题由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对于特大项目,如投资者有其他特殊要求,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解决。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我市颁发的招商引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投资者在享受本优惠办法的同时,享受国家及省、江门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由恩平市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