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场上哪有什么好朋友、真兄弟?和朋友说好的投资买股权,公司生意红火了,自己却不是股东,只能看着朋友开公司红着眼。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丁某得知某矿业公司能以一千万元的价格拿下,但手上差点钱,就找好友车某商量,后丁某自己出了七百万,车某出了三百万,把某矿业公司100%的股权买下来了。
问题出现了,丁某在和车某协商时,约定由双方按比例出资,买下股权后,双方都成为矿业公司的股东,但由于整个过程是丁某独自操作的,丁某在工商登记、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中只登记了自己拥有100%的股权,只字未提车某,车某后来也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2013年6月,丁某还把少部分股权转让给了他人。
车某支付的300万元是借款还是投资?
丁某和车某在2012年9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中明确车某是股东,有30%的股权,且丁某还给车某出具了《收据》,其中载明“今收到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车某出资入股股金人民币300万元整”,一审法院凭借该《协议书》,认定车某持有矿业公司30%的股权。车某支付的300万元是股权投资款。
二审中,丁某出具一张2016年3月签的协议,其中双方把投资股权转化为民间借贷,并约定相应利息,同时注明车某并不参与矿业公司的经营管理。丁某主张300万元是借款,但该协议中也明确“把投资股权转化为民间借贷”,实质上是一种“股转债”的性质,从侧面也确认了300万元为股权投资款的事实。
至于后一份协议的签订,应该是双方进行了商讨之后,车某希望通过丁某支付相应钱款的途径解决该纠纷所致,但由于后续丁某并未支付任何本金和利息,双方的后一份协议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即使该份协议有效,也不能否认300万元一开始就是股权投资款的事实。
丁某将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有效吗?
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如果认为车某在2012年12月就是股东,那丁某2013年6月转让股权是否侵害了车某的优先购买权呢?
由于车某并未被记载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因此其实质上形成了和丁某的股权代持关系,丁某一边转让股权、一边又作为车某的股权代持人行使股东权利,因此视为车某对丁某转让股权一事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回应,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如果车某认为转让股权损害了其权利,可通过相关股权代持的协议约定进行主张。
生意场上哪有什么好朋友、好兄弟?即使再好的关系,也要签好合同、留好证据,毕竟自己掏的真金白银可是实实在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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