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4
又一条惠企政策来了。此次“营改增”,专门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规定了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6月8日,记者从市国税局了解到,日前,国家明确了营改增试点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办法,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营改增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市国税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例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