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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

2016-06-08
摘要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合理配置和利用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资源,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水平,现就我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合理配置和利用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资源,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水平,现就我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内容

  本通知所称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是指独立建设或与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住宅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设施,包括公交换乘枢纽站、首末站、中途站、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修理厂、加气站、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信号、出租汽车候客点、出租汽车服务区、旅游汽车集散点及其它与道路公共交通相关的设施。

  二、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编制和管理

  (一)科学编制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规划。市交通运输局要会同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共同编制三亚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亚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应符合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三亚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亚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三亚市公共交通规划等规划。市规划局将三亚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逐步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共同推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优先保障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供应,按规定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积极配合。市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公安局交通警察、综合行政执法、旅游发展、园林环卫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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