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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允许工业用地在不同主体之间转让
2016-11-15
摘要 国土部允许工业用地在不同主体之间转让新闻来源: 法制晚报 发布时间:2016-10-11 09:23:05

       由国土资源部与发改委共同制定的《关于落实“十三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目标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今天发布。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末\,确保实现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20%的目标。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主要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将严格建设用地总量管控\,允许工业用地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根据指导意见\,“十三五”时期节约集约用地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末\,各省(区、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比2015年末下降不低于20%\,年度下降率不低于4.36%。

       指导意见透露\,国土资源部、发改委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20%的下降目标要求\,对各省(区、市)下降目标进行了分解。平均到省(省区)下降最高的是江苏、浙江等省需要下降22%\,下降最低的是新疆、西藏等\,需要下降15%。

       指导意见要求\,各省(区、市)要按照确定的下降目标任务\,尽快将本地区的下降目标分解到各市、县。分解结果于2016年12月31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和发改委。

       两部委提出\,既要确定五年下降目标底线\,又要确定年度下降目标底线。

       为确保下降目标的落实\,国土资源部这位负责人说\,指导意见提出\,“十三五”时期\,要严格建设用地总量管控。落实城市开发边界\,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通过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倒逼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提升。

       同时\,将实际供地率作为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镇批次用地规模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加快闲置土地的认定、公示和处置;进一步缩小划拨供地范围\,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推进工业用地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在符合规划和法定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工业用地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

       指导意见提出\,严格执行限制和禁止供地政策\,控制资源消耗高、环境危害大、产能过剩的项目准入;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土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实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修订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逐步形成覆盖城乡和各行各业的土地使用标准体系。

       两部委要求\,坚持对土地供应和供后开发利用情况实行通报\,督促各地依法合理用地。积极推进闲置土地空间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重点地块开发建设情况的跟踪。加大土地供应和供后开发利用情况的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力度。此外\,还将对下降目标完成好的市县\,在用地计划指标、节约集约模范市县创建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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