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以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为准)投资额,给予一定建设奖励。
2、针对大型生产制造类型企业,自企业开始缴纳税收之日起,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按100%标准奖励企业。
3、根据企业年缴纳税额,给予企业当年缴纳税收之日起,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按100%标准奖励企业,后五年按照50%标准奖励企业。
4、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及新工艺,可向政府进行申报,经过评审认定后优先进入市级、省级技术、产品、装备名录或政府采购目录,并给予采购总额的5%作为奖励支持企业发展。
5、对于园区企业,政府可采取资金、厂房建设等途径入股企业,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6、针对入园节能环保类企业开放区域市场(包括垃圾处理、河道治理、能源等),企业产品优先进入政府采购序列,允许企业以PPP/BOT等模式参与相关工程的运营及建设。
7、邯郸市企业采购员区内节能环保企业的产品、技术和服务,采购总额达100万以上,给予采购企业支付采购总额的5%作为奖励。
8、对于企业通过公司债、企业债券、信托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新兴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的,按利息30%予以补贴。
9、针对入园企业,按个人当年实际纳税额,给予公司高管地方留成部分个人所得税金奖励。